2019年6月25日,東莞市石排炬集高分子環保制品廠根據《東莞市石排炬集高分子環保制品廠建設項目驗收報告》并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指南、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和和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要求對本項目進行驗收,現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一)建設地點、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項目名稱:東莞市石排炬集高分子環保制品廠
建設地點:東莞市石排鎮福隆村楊屋舊路51號
性 質:新建
產品產量:年加工生產填充母粒550噸、吸水母粒250噸
規 模:項目總投資6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萬元。項目占地面積600m2;建筑面積300m2,項目員工人數為3人,均不在廠內食宿,年工作日計300天,每天1班制,每班工作8小時。
主要工程建設內容及生產工藝流程:
表1 項目概況
主要指標 |
數量 |
|
總投資額(萬元) |
60 |
|
工程規模 |
占地面積(m2) |
600 |
建筑面積(m2) |
300 |
|
主要產品及產量 |
填充母粒(噸/年) |
550 |
吸水母粒(噸/年) |
250 |
建設情況說明:項目實際建設符合環評審批要求,根據驗收監測報告,擠出工序廢氣收集后經UV光解+活性炭設施處理后通過8米排氣筒排放,排放口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測點1#、2#、3#、4#晝間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排放限值要求。
2、主要工藝流程
項目年加工生產填充母粒550噸、吸水母粒250噸。
(二)建設過程及環保審批情況
東莞市石排炬集高分子環保制品廠為新建項目,位于東莞市石排鎮福隆村楊屋舊路51號,于2019年6月委托福州閩涵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東莞市石排炬集高分子環保制品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通過了原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意建設,批復文號為:東環建[2019]6281。
項目于2019年3月建成,并同時開始試運行至今,試運行期間生產設施運行穩定,無環境投訴、違法或處罰記錄。
(三)投資情況
項目總投資6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萬元。
二、工程變動情況
項目實際建設情況與無超出環評審批范圍的建設,且建設過程中并無重大變動。
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一)廢水
項目擠出工序的冷卻用水為普通的自來水,其中無需添加礦物油、乳化液等冷卻劑。該冷卻用水循環使用,不外排,主要外排廢水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通過市政截污管網引進東莞市南畬朗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
(二)廢氣
根據工程分析,項目擠出工序會產生少量有機廢氣(主要成分為非甲烷總烴),產生量為0.035t/a。項目將擠出工序設置在密閉車間內,并對其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收集經“UV催化光解裝置+活性炭吸附裝置”(收集效率不低于為90%,處理效率約90%)處理后高空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根據東莞市四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擠出工序廢氣收集后經UV光解+活性炭設施處理后通過8米排氣筒排放,排放口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噪聲
項目的主要噪聲源為普通加工機械的運行噪聲、機械通風所用通風機運行時產生的噪聲、輔助設備(空壓機)運行噪聲。項目已對噪聲設備進行合理布局,并選用低噪聲設備,根據東莞市四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噪聲監測報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體廢物
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主要成份是廢紙、瓜果皮核、飲料包裝瓶、塑料等;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包裝材料和塑膠邊角料交專業公司回收處理;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為:有機廢氣治理過程中使用的活性炭,吸附一段時間后飽和,需進行更換產生的廢活性炭(編號為HW49其他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廢活性炭的預計產生量為0.2t/a,經收集后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四、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一)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1.廢水
項目擠出工序的冷卻用水為普通的自來水,其中無需添加礦物油、乳化液等冷卻劑。該冷卻用水循環使用,不外排,主要外排廢水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通過市政截污管網引進東莞市南畬朗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
2.廢氣
根據工程分析,項目擠出工序會產生少量有機廢氣(主要成分為非甲烷總烴),產生量為0.035t/a。項目將擠出工序設置在密閉車間內,并對其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收集經“UV催化光解裝置+活性炭吸附裝置”(收集效率不低于為90%,處理效率約90%)處理后高空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根據東莞市四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擠出工序廢氣收集后經UV光解+活性炭設施處理后通過8米排氣筒排放,排放口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聲
項目的主要噪聲源為普通加工機械的運行噪聲、機械通風所用通風機運行時產生的噪聲、輔助設備(空壓機)運行噪聲。項目已對噪聲設備進行合理布局,并選用低噪聲設備,根據東莞市四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噪聲監測報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排放限值要求。
4.固廢
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項目生活垃圾主要成份是廢紙、瓜果皮核、飲料包裝瓶、塑料等;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包裝材料和塑膠邊角料交專業公司回收處理;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為:有機廢氣治理過程中使用的活性炭,吸附一段時間后飽和,需進行更換產生的廢活性炭(編號為HW49其他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廢活性炭的預計產生量為0.2t/a,經收集后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五、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項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用地不占用基本農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選址基本合理。項目選用的生產工藝、設備較先進,資源配套完善,符合國家現行產業政策。項目已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對各項污染防治措施予以落實、加強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保證各種污染物達標排放,項目對周圍環境質量影響較小。
六、驗收結論
驗收組成員于2019年6月25日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提出如下驗收結論:鑒于項目基本落實了各項環保措施的要求,根據東莞市四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擠出工序廢氣收集后經UV光解+活性炭設施處理后通過8米排氣筒排放,排放口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排放限值要求。生產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經收集后暫存于危險廢物暫存間,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符合國家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符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故驗收組成員一致同意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后續要求
根據環評要求.落實“三廢治理”費用,做到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后應保證足夠的環保資金,確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運行,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加強環境管理和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環保意識;建立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并嚴格按制度執行;加強生產管理,實施清潔生產,從源頭到污染物的排放全過程控制,實現節能、降耗,從而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合理生產布局,建立設備管理網絡體系,形成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正常維護保養的一系列工程程序,確保設備完好,盡可能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廢氣、噪聲擾民,一旦出現相關投訴,項目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協調處理相關投訴,采取有效措施;今后若項目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生產規模擴大,生產技術更新改造,都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征得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